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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市區道路新闢、拓寬或改善須設置交通設施時,工程主辦機關應將交通設 施設計圖說,送請市政府審定。 前項情形,工程主辦機關得經協調,將所需經費撥由市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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