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6月06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十三條第八款、第九款規定,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
  元以下罰鍰。
  攜帶具攻擊性寵物進入公園,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得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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