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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6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八款、第九款規定,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 元以下罰鍰。 攜帶具攻擊性寵物進入公園,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得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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