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15日

條文關聯

地上權存續期間,地上權人不得讓與地上權或地上建物之全部或一部。但
經受讓人承諾繼受原設定地上權契約之各項權利義務,並一併受讓地上權
及地上建物之全部或一部,且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地上權人於地上權存續期間申請辦理地上權、地上建物信託者,應檢附信
託計畫及信託契約,經本府同意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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