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守則適用對象,使用本處工作場所之設備、設施,應先行實施安全衛生
自動檢查工作。發現有危險或危害之虞,應即關閉電源或其他控制開關,
暫停使用,並通報代表工作場所負責人及秘書室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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