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應將招生簡章、教師及學生名冊,每期辦理情形及結業生名冊等,
依下列規定,報本府備查:
一、招生簡章於招生一個月前陳報。
二、教師及學生名冊於實際上課後十五日內陳報。
三、每期辦理情形及結業生名冊於該期學生結業後一個月內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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