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應將招生簡章、教師及學生名冊,每期辦理情形及結業生名冊等, 依下列規定,報本府備查: 一、招生簡章於招生一個月前陳報。 二、教師及學生名冊於實際上課後十五日內陳報。 三、每期辦理情形及結業生名冊於該期學生結業後一個月內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