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
,亦同。
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
並督導所屬人員。
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
二十二條第六款規定,於執行長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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