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主管文化藝術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26日

條文關聯

  文化法人用於有關目的事業之支出,不得低於每年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
  性收入百分之八十。但依規定提出年度結餘經費、運用結餘經費具體計
  畫書及該經費預支年度,並經本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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