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432
人,瀏覽人次:
893446099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主管文化藝術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文化法人用於有關目的事業之支出,不得低於每年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 性收入百分之八十。但依規定提出年度結餘經費、運用結餘經費具體計 畫書及該經費預支年度,並經本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