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管理機關(含單位)及使用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設定負
擔或擅為收益。但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或經法定程序辦理者
,不在此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