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條文關聯

會員大會每年定期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於
管理委員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會員大會之召開,應於十日前通知各會員,並於市場公告;會員臨時大會
之召開,應於五日前通知各會員,並於市場公告。
會員大會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項會員大會及臨時大會之召開應通知本府,本府得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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