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與機構安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所寄養或機構安置之兒童及少年,其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及利
害關係人或兒童福利機構,應與本府或受託單位訂定契約後,始得辦理寄
養或機構安置。但屬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者,不在此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