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 善或補辦手續;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命其停止使用 至改善為止: 一、違反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未依規定或未經許可佈設寬頻纜線。 二、佈設纜線與主管機關許可之圖說不符,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 三、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依第六條規定申請增設寬頻纜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