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制止或命其立即離園仍有不從者,由管理機 關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離園;其經告誡 仍有不從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經許可駕駛各式機動車輛或以任何方式使各式機動車輛進入公園。 但行動不便者使用電動代步車,不在此限。 二、露宿。 三、不依規定使用園內設施。 四、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 五、其他經管理機關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