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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互助人因協助執行任務而致死亡或傷殘者,已依本府「獎勵義勇人員協 助偵破重大刑案暨因公殉職傷殘核發獎金慰問金要點」之規定核發慰問 金,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互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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