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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本局因治安需要,統合運用所屬組合警力,在指定地區以執行巡邏、臨檢 、路檢等勤務,達成取締、檢肅、查緝等法定任務時,其勤務方式準用第 十三點至第十五點之規定。 各分局、直屬大隊、隊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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