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條文關聯

化工原料販賣業者應於販賣場所明顯處標示「本店販賣之化工原料不得作
為食品用途」或等同意義之字樣。
前項標示方式及字體大小由本府公告之。
第一項業者於出售化工原料時,應主動詢問購買者之購買用途,並主動告
知該化工原料不得使用於食品用途。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