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原料販賣業者應於販賣場所明顯處標示「本店販賣之化工原料不得作 為食品用途」或等同意義之字樣。 前項標示方式及字體大小由本府公告之。 第一項業者於出售化工原料時,應主動詢問購買者之購買用途,並主動告 知該化工原料不得使用於食品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