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市議員及里長福利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條文關聯

  重大傷病住院以住於公立醫療機構或全民健康保險機構指定之私立醫療
  院所者為限。
  車禍、急症開刀、腦溢血等重大傷病,非立即送由就近非中央健康保險
  局特約之醫療院所急救治療無法挽回其生命者,急救七日內之醫療費用
  准予給付。如確因病情嚴重,急救超過七日者,得專案報由本會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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