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教養機構應有八人以上之安置規模,其設置標準如下: 一 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以人數計算,每人不得少於十五平方公尺;其寢 室及盥洗設備合計每人不得少於七平方公尺。 二 每一寢室安置人數最高以八人為限。 三 室外空地面積平均每人不得少於三平方公尺。但本府得參酌實際情 形核准以室內樓地板面積替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