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兒童福利社政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30日

條文關聯

  兒童教養機構應有八人以上之安置規模,其設置標準如下:
  一  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以人數計算,每人不得少於十五平方公尺;其寢
      室及盥洗設備合計每人不得少於七平方公尺。
  二  每一寢室安置人數最高以八人為限。
  三  室外空地面積平均每人不得少於三平方公尺。但本府得參酌實際情
      形核准以室內樓地板面積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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