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2日

條文關聯

  實施骨灰拋灑、植存及樹葬者,以死者遺囑同意或經死者之配偶或三親
  等內血親同意者為限。
  前項實施,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始得為之:
  一、骨灰拋灑、植存及樹葬申請書。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火化許可證明及骨灰再處理證明書。
  四、死者遺囑或死者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之書面同意書。
  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之經營者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規定處理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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