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骨灰拋灑、植存及樹葬者,以死者遺囑同意或經死者之配偶或三親 等內血親同意者為限。 前項實施,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始得為之: 一、骨灰拋灑、植存及樹葬申請書。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火化許可證明及骨灰再處理證明書。 四、死者遺囑或死者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之書面同意書。 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之經營者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規定處理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