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劃定下列使用分區,分別管制其使用;其使用管制項
目及內容如附表一。但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或都市計畫書另有
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住宅區。
二、商業區。
三、工業區。
四、行政區。
五、文教區。
六、漁業區。
七、風景區。
八、保護區。
九、保存區。
十、水岸發展區。
十一、農業區。
十二、葬儀業區。
十三、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
十四、體育運動區。
十五、電信專用區。
十六、宗教專用區
十七、其他使用分區或特定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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