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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前條建築物之造價估算標準依附表一。但附表一未列舉之構造及雜項工 作物之造價,應由建築師覈實估算後,由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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