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條文關聯

新編、增編、改編或整編門牌號次,戶政事務所應按月訂製門牌,並於三
個月內派員釘掛,在未釘掛前,應印製紙質臨時門牌黏貼。
前項新編、增編或改編門牌之訂製應向申請人收取工本費,收費標準如附
表。
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依第十四條辦理之改編,免收門牌證明書及
訂製門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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