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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本府對學校家長會應積極輔導,家長會各組織執行任務時,應保持中立 ,如有違反法令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本府得視 其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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