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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結果由縣(市)議會造具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 開各一份,報請省政府發給當選證書,並函知縣(市)政府。 議長、副議長之罷免結果、由縣(市)議會報請省政府備查,並函知縣 (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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