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0年7月4日

條文關聯

  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縣庫支票,其票面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者,申請
  掛失止付時,得免向法院辦理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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