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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托兒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私人或團體辦理托兒機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並於許可立案之日 起六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私人或團體辦理托兒機構,而不對外 接受捐助者,得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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