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托兒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22日

條文關聯

  私人或團體辦理托兒機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並於許可立案之日
  起六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私人或團體辦理托兒機構,而不對外
  接受捐助者,得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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