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列擔保品,應設專戶管理,並以新台幣為限。但境外
華僑及外國人得以外幣為現金擔保品(下稱「外幣擔保品」),惟以美元
為限;外幣擔保品專戶應於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以下簡稱
指定銀行)開立。
本公司收受外幣擔保品,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返還客戶之擔保品應以原幣別為限,不得兌換為新臺幣。
二、外幣擔保品之運用,以銀行存款及為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需求,
    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品為限。
三、外幣擔保品之抵繳價值不予折價。
四、外幣擔保品之洗價匯率,本公司應依開立外幣存款帳戶之指定銀行所
    公告之外幣牌告匯率或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所公告之外幣洗價匯率辦
    理。
本公司以外幣擔保品執行換匯交易,除應準用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所定自律規範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且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一、僅限與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且取得之新臺幣,需先撥入現金擔保品新
    臺幣專戶後,始可運用。
二、前款所稱運用,以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三項準用第十
    五條第二項所定用途為限。
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收受外幣擔保品總金額,不得超過淨值百
分之三十;計算外幣擔保品總金額所採匯率,應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
本公司應就現金擔保品運用情形,於次月併同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六
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月計表向主管機關申報。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