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少年事件處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少年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必要時
,得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少年經合法通知後,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將影響司法警察官或司法
    警察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行為事件之調查,倘調查一再延宕,未必符
    合少年最佳利益,亦有損被害人權益,故必要時,應有強制少年到場
    接受詢問之機制。由於此等強制處分,干涉少年之人身自由,應符合
    法官保留原則。考量受強制處分之對象係少年,參照第一條立法目的
    、兒童權利公約第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 b)等規定意旨,自以
    報請具有處理少年事件專業之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為宜,由少年
    法院自是否合目的性及必要性,並本於比例原則及少年最佳利益予以
    審酌,爰訂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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