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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3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之三
對於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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