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
,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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