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配水管線之制水閥設置,應符合左列各款:
  一、制水閥之位置,應考慮日後配水管之修復、裝接用戶進水管、維護
      操作等時之方便,以操作少數之制水閥,能使停水區域局限於最小
      範圍。
  二、分歧管應裝設制水閥,分歧點下游之幹線以裝有制水閥為原則。
  三、裝設在水管過河底、鐵路或橋等較易發生事故而復舊較難處所之前
      後。
  四、裝設在排泥管及不同配水系統間之聯絡管。
  五、其他處所,應每隔五百公尺至一千公尺裝設一個。
  六、水壓較高時,管徑四00公厘以上之制水閥應考慮裝設副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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