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交代業務應由首長親自辦理。如因差假必須先行離開任所或因重病經公
  立醫院證明,或其他特別原因,不能親自辦理者,報經本會核准後,得
  由法定職務代理人代為辦理。但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首長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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