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流量計及水壓計裝置依左列規定:
  一、配水幹管之起點,應裝設文氏水表或其他流量計。
  二、流量應採用具有流量指示、記錄及累積量表示等各項設備。
  三、應在供水區域內必要處所,裝設具有自動記錄設備之水壓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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