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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八十三條
流量計及水壓計裝置依左列規定: 一、配水幹管之起點,應裝設文氏水表或其他流量計。 二、流量應採用具有流量指示、記錄及累積量表示等各項設備。 三、應在供水區域內必要處所,裝設具有自動記錄設備之水壓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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