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
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