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條文關聯

密碼業務人員應為中華民國國籍之公務員,並需經所屬機關查核或考核通
過。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工作人員,亦需經委託機關查核
或考核通過。
前二項人員隸屬單位應確實查察其任職期間之言行動態,如有影響安全之
異常情事,應主動檢討處置,並調整職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