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課、室、中心、隊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所屬人員執行任務之監督、指導、審核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依照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五、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六、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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