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遊說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8月08日

條文關聯

  前條所定之登記及財務收支報表簿冊,任何人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
  或攝影;其實施及收費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為貫徹遊說行為透明化,明定任何人均得對遊說登記事項及財務報表資
  料申請、抄寫、複印或攝影,以滿閱覽足民眾知的權利,並授權由主管
  機關訂定相關實施及收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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