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會同相關機關劃定一定海域,實施骨灰拋灑
;或於公園、綠地、森林或其他適當場所,劃定一定區域範圍,實施骨灰
拋灑或植存。
前項骨灰之處置,應經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後,始得為之。如以裝入容器
為之者,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腐化且不含毒性成分。實施骨灰拋灑或植存之
區域,不得施設任何有關喪葬外觀之標誌或設施,且不得有任何破壞原有
景觀環境之行為。
第一項骨灰拋灑或植存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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