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條文關聯

分別共有土地,由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單獨申報地價。
公同共有土地,由管理人申報地價;如無管理人者,由過半數之共有人申
報地價。
法人所有之土地,由其代表人申報地價。
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者,應由合法繼承人檢具經切結之繼承
系統表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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