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開發許可,依區域計畫委員會審
議同意之計畫內容或各目的事業相關法規之規定,需與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簽訂協議書者,應依審議同意之計畫內容及各目的事業相關法規
之規定,與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簽訂協議書。
前項協議書應於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前,經法院公證。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