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節名詞定義如下:
  一、情況調整:比較標的之價格形成條件中有非屬於一般正常情形而影
      響價格時,或有其他足以改變比較標的價格之情況存在時,就該影
      響部分所作之調整。
  二、價格日期調整:比較標的之交易日期與勘估標的之價格日期因時間
      之差異,致價格水準發生變動,應以適當之變動率或變動金額,將
      比較標的價格調整為勘估標的價格日期之價格。
  三、區域因素調整:所選用之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不在同一近鄰地區內
      時,為將比較標的之價格轉化為與勘估標的同一近鄰地區內之價格
      水準,而以比較標的之區域價格水準為基礎,就區域因素不同所產
      生之價格差異,逐項進行之分析及調整。
  四、個別因素調整:以比較標的之價格為基礎,就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
      因個別因素不同所產生之價格差異,逐項進行之分析及調整。
  五、百分率法:將影響勘估標的及比較標的價格差異之區域因素及個別
      因素逐項比較,並依優劣程度或高低等級所評定之差異百分率進行
      價格調整之方法。
  六、差額法:指將影響勘估標的及比較標的價格差異之區域因素及個別
      因素逐項比較,並依優劣程度或高低等級所評定之差額進行價格調
      整之方法。
  七、計量模型分析法:蒐集相當數量具代表性之比較標的,透過計量模
      型分析,求出各主要影響價格因素與比較標的價格二者之關係式,
      以推算各主要影響價格因素之調整率及調整額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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