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住宅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條文關聯

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其承購人居住滿一年後,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
售、出典、贈與或交換。其承購、承典、受贈或交換人,如具有國民住宅
購買資格者,得按原承購人之國民住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申請國民住
宅貸款。
取得使用執照滿十五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其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該住
宅及基地,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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