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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應於國民住宅承購人辦竣承購手續後,會同承造商及承 購人點驗交屋,並取得承購人簽具之國民住宅領受證後,將該屋鑰匙交付 承購人接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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