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書應文句簡明,字畫清晰,其字行應相接續,如有空白,應以墨線 填充或加蓋「以下空白」戳記。其文字如有增刪塗改,依左列方法行之 : 一、刪除或塗改字句,應留存字跡,俾得辦認。 二、公證書末尾或欄外應記明增刪字數,由領務承辦人員及申請人或其 代理人、見證人或證人簽章或按指印。 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更正,不生效力。 記載年、月、日、字號及其他數目,應用大寫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