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政府間引渡條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3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法律代表
  一、中華民國法務部應就徇哥斯大黎加請求引渡而在中華民國政府機關
      進行中之有關程序,向哥斯大黎加提供諮詢意見及協助,並任其代
      表或提供代表。
  二、哥斯大黎加共和國總檢察署應就循中華民國請求引渡而在哥斯大黎
      加政府機關進行中之有關程序,向中華民國提供諮詢意見及協助,
      並任其代表或提供代表。
  三、本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載之代表職權,得由各該國法律接替上述機
      關之機構承擔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