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締約一方之國家或地方政府機關,給付予為其提供勞務個
人之報酬(養老金除外),僅由該締約一方之國家課稅。
如該勞務係由締約他方之國家之居住者於締約他方之國家
提供,且該個人係締約他方之國家之國民,或非專為提供
上述勞務而成為締約他方之國家之居住者,該項報酬僅由
該締約他方之國家課稅。
二、締約一方之國家或地方政府機關、或經由其所籌設基金,
給付予為其提供勞務個人之養老金,僅由該締約一方之國
家課稅。如該個人係締約他方之國家之居住者或國民,該
項報酬僅由該締約他方之國家課稅。
三、為締約一方之國家或地方政府機關經營之事業提供勞務所
取得之報酬及養老金,應適用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
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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