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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圖書館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要工作計畫之參與。 二、國內外會議之出席或主持。 三、文稿之核閱及代判。 四、各單位工作之協調與督導。 五、館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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