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八
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考量本次修正之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之二
    ,涉及兼任、代理及代課教師之聘約規定、聘期,及配合聘期為一學
    期或一學年之代理教師,其寒暑假到校機制之變動,為避免干擾本次
    修正之條文發布時,其聘期尚未結束之一百十一學年度聘任之兼任、
    代課及代理教師,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本辦法本次修正發布之條文,
    係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適用於一百十二學年度以後聘任之兼
    任、代課及代理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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