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八
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十六條,自一百十
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考量修正條文第十六條,涉及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之待遇事項,
    又各級學校係採學年學期制(當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
    其施行日有配合學年學期制另定施行日之必要,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本次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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