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八
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十六條,自一百十
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考量修正條文第十六條,涉及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之待遇事項,
又各級學校係採學年學期制(當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
其施行日有配合學年學期制另定施行日之必要,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本次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施行日期。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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