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或
  學校得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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