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專科以上學校,得依實際需要,設置與各該學校程度相當之進修科目,選
取合格學生,修業完畢,成績及格者,由學校給予各該科目之學分證明書
。經入學同級學校者,如所修之學分與所習系、科之學科名稱、學分數目
均相同時,應酌予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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